公司2020-4-28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原文: "公司自 2020 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将自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收入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披露。"但2024-11-25日的互动易上回复却表明公司2020年前三个季度的报告没有采用新收入准则。请公司将这一自相矛盾的错误更正,披露与2020-4-28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一致的各定期报告。
新乳业:
您好,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详见公司披露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和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执行新收入准则过程中,对于“产品配送服务费”是否应当属于“合同履约成本”尚不明确,出于避免对于新收入准则理解不全面从而导致误报错报的谨慎性考虑,公司在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表、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中未将“产品配送服务费”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列示在“营业成本”中。公司在接受2020年年度审计的过程中,针对上述问题与审计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讨论,最终公司在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中集中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整。由于此次调整仅为营业总成本内部项目(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间的调整,并未影响公司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将不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更正,感谢您的关注。
您好,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详见公司披露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和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执行新收入准则过程中,对于“产品配送服务费”是否应当属于“合同履约成本”尚不明确,出于避免对于新收入准则理解不全面从而导致误报错报的谨慎性考虑,公司在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表、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中未将“产品配送服务费”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列示在“营业成本”中。公司在接受2020年年度审计的过程中,针对上述问题与审计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讨论,最终公司在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中集中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整。由于此次调整仅为营业总成本内部项目(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间的调整,并未影响公司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将不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更正,感谢您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4-11-29 15: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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