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3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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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穗天股字(2024)第004号
致: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电计量”)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 16 时 00 分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
镇创运路 8 号广电计量科技产业园科研创新楼 24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广电计量第五届董事会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4-075),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广电计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6 时 00 分在广东省广
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创运路8号广电计量科技产业园科研创新楼24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杨文峰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2.广电计量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2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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