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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5 18:45:11 股吧网页版
新大正: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6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 25 号平安财富中心 8 楼 邮编:400023

8th Floor, Pingan Fortune Centre, No.25 WestAvenue, Jiangbei Town,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P.R.China
电话/Tel: +8623 8679 8588 6775 8383 传真/Fax: +8623 8679 8722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2024 意字第 02305704 号
致: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现根据贵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贵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0 月 30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10 月 31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刊登了《新大正物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贵公司定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日下午 15 点
30 分在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总部城 A 区 10 号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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