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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远气体: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之法律意见书V1-2024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7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
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 688 号武汉恒隆广场办公楼 51 层

51/F, The Office Tower of Heartland 66, No.688 jinghan Avenue

qiaokou District, Wuha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7-88706388 传真| FAX: 86-27-88706388

www.tahota.com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定义的词语或简介,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和远气体/公司 指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泰和泰 指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指派为和远气体提供法律服务的专职律师,即在本法
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是
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和远新材料 指 湖北和远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和远气体全资子公司)

本投资项目/本项目 指 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

中国法律 指 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

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泰和泰”、“本所”或“我们”)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执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作为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远气体”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泰和泰受公司委托,就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投资项目”或“本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经办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进行了核查,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已经得到和远气体的保证:即和远气体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和远气体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5.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仅就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本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会计、审计、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和远气体的说明予以引述。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专业说明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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