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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2 18:09:07 股吧网页版
和远气体: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3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武汉市硚 口区京汉大道 688号武汉恒隆广 场办公楼 51层

51/F, The Office Tower of Heartland 66, No.688 jinghan Avenue

qiaokou Dis trict, Wuhan,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TEL: 86-27-88706388 传真|FAX: 86-27-88706388
www.tahota.com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第 五次临 时股 东大 会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泰和泰”“本所”或“我们”)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执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作为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远气体”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泰和泰受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并于2024年1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证券时报》(http://www.stcn.com)上刊载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22日(星期五)14点30分在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3号鑫鼎大厦3楼培训中心召开。

(四)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本次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4年11月22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11月18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及授权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2人,均为2024年11月1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代表股份9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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