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7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 邮编:510623
23/F, Units 01 & 04 of 31/F, R&F Center, 10 Huaxia Road, Zhujiang New T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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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致: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侨银股份”)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售”),出具本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回售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且该等材料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回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查阅了必要的材料、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回售有关的法律事项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了必要的询问,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售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同意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回售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公司内部的批准与授权
1. 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
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等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 2020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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