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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4 07:50:07 股吧网页版
瑞玛精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4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305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瑞玛精密、公司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瑞玛
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1 年激励计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 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
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骨干人员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本次行权 指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
买公司股份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
法律意见书 指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305 号
致: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瑞玛精密 2021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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