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4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305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瑞玛精密、公司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瑞玛
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1 年激励计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 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
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骨干人员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本次行权 指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
买公司股份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
法律意见书 指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305 号
致: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瑞玛精密 2021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