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319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319 号
致: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玛精密”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瑞玛精密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瑞玛精密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瑞玛精密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瑞玛精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4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有关事项,《股东大会通知》还载明了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3:30 在苏州市高新区浒
关工业园浒晨路 28 号公司 A 栋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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