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6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2024 年 0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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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及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公司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为真实的,签署人均具有签署该等文件资料的资格或适当授权。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已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 7 月 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7),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如期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在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安宁路 197 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阳勇主持。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5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5日上午 9:15-下午15:00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53名,代表股份 307,187,944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76.7804%。其中,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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