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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9 17:02:53 股吧网页版
豪美新材: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0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
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
化、投入产出效益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外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
及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一切重大经营及投
资行为。

第二章 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及投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应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及投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应及时披露;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其他交易金额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标准的经营及投资行为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是公司针对股权投资及资产投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于上述交易金额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投资事项,总经理可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所涉指标的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

第十条 对于根据本制度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经营及投资,若
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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