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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在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 3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5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 7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9
第六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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