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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8 22:26:46 股吧网页版
东鹏控股: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9


证券代码:003012 证券简称:东鹏控股 公告编号:2024-093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暨取得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每股收益水平,切实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同时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发展战略和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回购方案的基本情况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3)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及回购专项贷款。

(4)取得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情况:公司已经取得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承诺向本公司提供上市公司股票回购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40,000,000.00元(大写:壹亿肆仟万元整), 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公司将根据贷款资金实际到账情况、资金使用规定和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实施本次回购计划,严格遵守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
(5)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20,000万元(含)。

(6)回购价格:不超过9.08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7)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资金总额的上下限和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1,013,216股至22,026,43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94%至1.8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8)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9)回购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前述人员如后续拟实施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相关风险提示

(1)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存在因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以及其他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进而无法实施本次回购的风险。

(4)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或无法满足行权条件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转让,或者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而注销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股份回购,若出现上述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每股收益水平,切实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同时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发展战略和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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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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