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30
证券简称:联泓新科 证券代码:003022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滕州市木石镇驻地(木石工业园区))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四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本公司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本公司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本公司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关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期
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
易总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如公司 A 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定价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关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267,113,600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 20%,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02,000 万元(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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