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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4 20:03:10 股吧网页版
振邦智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行权期的解除限售及行权条件成就的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行权期的解除限售

及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COMMERCIALLAWFIRM.GUANG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5 层

21-25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行权期的解除限售

及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执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受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智能”或“公司”)的委托,现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行权期的解除限售及行权条件成就的(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涉及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并不保证该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发生的任何变化或被作出的任何解释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会产生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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