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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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受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9 日 14:30 在中山市小榄镇同兴东路 30 号三和管桩办公楼
二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韦泽林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26 人,代表股份 425,209,3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96,312,640 股(系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下同)的 71.30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 412,81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9.22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6 人,代表股份 12,392,29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8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219 人,代表股份 19,394,39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7,00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6 人,代表股份 12,392,2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8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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