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7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公司偿债能力 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市场自律组织 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本办法所称市场自律组织,包括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 场自律组织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 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 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办法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
或发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公司如作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增进方,比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送达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原则、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承担债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和执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债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制订相应的信息管理办法;负责支持监管部门工作,完成各级监管机构下达的各项任务;负责与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市场自律组织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沟通与联络等。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
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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