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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9 17:02:11 股吧网页版
华亚智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亚智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34349
致: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锦天城”)接受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智能”“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华亚智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
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出具了《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交
割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书》”),
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8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出具证监许可[2024]1231 号《关于同意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同意华亚智能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出现的简称均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标的资产交割法律意见书》《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书》《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内容相同。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交易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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