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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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2002 年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集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二)会议时间: 2014 年 6月 20日 9:00 至 11:00
(三)会议形式:本次会议采用非现场方式和现场方式
(四)会议地点:深圳市上步中路 1001 号科技大厦 2016 会议室
(五)债权登记日: 2014 年 6月 17 日
二、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委托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共 9 名,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共 26.3703 亿元,占 2002 年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
限公司企业债券面值总额的 65.93%。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达到 2002 年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 2002 年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上述议案的 2002 年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持
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占 2002 年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比例为 65.93 %,超过50%。
(二)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2002 年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债券转予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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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上述议案的 2002 年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持
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占 2002 年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比例为 65.93%,超过 5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全程由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刘晓光、李炜律师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会议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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