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11-05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债券付息公告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 2002
年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开始支付自 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2014 年
11 月 10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
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02 年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2 广核债(代码为111019)
3.发行人: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债务主体:中国
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40 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经调
〔2002〕2095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期限:15 年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可挂失、可转让、依法可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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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债券利率: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4.50%
9.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
连带责任保证
10.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为 2002 年 11 月 11 日至2017
年 11 月 10 日,逾期不另计利息
11.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
并支付
12.付息首日:2003 年至2017年每年的 11 月 11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3.付息期:自付息首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14.兑付首日:2017 年 11 月 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15.兑付期限:自兑付首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16.信用级别: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
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为 AAA 级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3 年 8 月 18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2014 年 11 月 10 日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
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11 月 10 日。截止到该日下午收市后,
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帐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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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 2014 年 11 月 11 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
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帐户。
2.本期债券已上市部分
(1)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帐户中,再由该
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
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b.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
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
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
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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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
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d.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
利息;
e.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
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收
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持有人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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