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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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 2012年付息公告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发行的2003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以
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2012年8月27日支付年度利息,为保证
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2. 债券名称: 2003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
3. 债券简称: 03中铁债
4. 债券代码:深圳证券交易所111023
5. 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
6. 本计息期债券利率: 4.63%
7. 上市地点和时间: 本期债券于2004年1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二、 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8月
24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
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 除息交易日: 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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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付息时间
1. 集中付息:自2012年8月27日起20个工作日。
2. 常年付息: 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
领取利息。
五、 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 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
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投资
者付息;
(三)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
原托管凭证, 如由他人代办, 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 代理人身份
证和原托管凭证;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
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 ( 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
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
登记证( 地税)复印件( 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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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
3. 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
理挂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不得由他人代办;
4. 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
息;
5.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
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公告、 发行章程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
纳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按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
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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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七、 有关当事人
1. 发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联系人:洪泉 袁彩虹 张文杰
联系电话: 010-51898125/98126/98128
2.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琪悦
联系电话: 010-60833560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 赖兴文
联系电话: 0755-2593808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2012 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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