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 于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艾迪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23 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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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艾迪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23 号
致: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艾迪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下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由“艾迪转债”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召集。
2024年8月30日,民生证券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债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债券持有人。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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