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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7-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05沪建(2)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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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上海城市建设债券付息公告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05年7月27日发

行的 2005 年上海城市建设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

开始支付自 2010年7月27日至2011年7月26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

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05 年上海城市建设债券

2、债券简称及交易代码:05 沪建(1)(代码:120511)、 05 沪建(2) (代码:

120512);

3、债券期限: 05 沪建(1)为十年、05 沪建(2)为十五年

4、发行规模: 05 沪建(1)为 20 亿元,05 沪建(2)为 10 亿元,合计 30 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6、债券利率:05 沪建(1)票面年利率 4.98%,05 沪建(2)票面年利率 5.18%

7、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5 年 9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0 年 7 月 27 日至 2011年7月26日。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1年7月26日,截止该日

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帐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 2011年7月27日起的20 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可在营业时间内到托管其

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

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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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

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各兑付机构应按

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各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地址: 上海市永嘉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孔庆伟

联系人: 吴方敏

联系电话: 021-64338222

邮政编码: 200020

2、主承销商

(1)国家开发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元

联系人:韩霜月

联系电话:010-68306940

邮政编码:100037

(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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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维炜、詹琴芳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邮政编码:200031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5 层

联系人:李杨

联系电话:010-88087972

邮政编码:100032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

投资者还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2011 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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