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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5-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浙证债”提前兑付本金及利息款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5-17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18-029

债券代码:122357 债券简称:14 浙证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 浙证债”提前兑付本金及利息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5月25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5月28日

•提前兑付日:2018年5月30日

根据《浙商证券2014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的相关内容,由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5年 2

月 3 日发行的 2014 年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 14 浙证债,

债券代码: 122357)将于 2018 年 5 月 30日提前兑付本期债券的剩余本金

并支付自 2018 年 2 月 3 日至 2018 年 5 月 29日期间的应计利息。为保

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息,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 年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4 浙证债

3、债券代码:122357

4、发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15 亿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90%,按年付息。

7、计息期限:自2015年2月3日至 2020年2月2日止。

8、债券期限、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

前3年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

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

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在发行人公告调整票面利率后,

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

行人。

9、 付息日: 2016 年至2020年每年的2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 本期债券提前兑付兑息情况

1、提前兑付日:2018 年 5 月 30 日

2、还本付息方式:一次性还本付息

3、兑付本金总额:50,103,000元

4、债券利率:4.90%

5、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2月3日至2018年5月29日,共计116天。

6、债券面值:100 元

7、每张债券兑付净价:100 元

8、每张债券应计利息(含税):1.5573元

9、每张债券兑付金额(含税):兑付净价+ 应计利息=101.5573元

10、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25 日

11、 停牌起始日:2018 年 5 月 28 日

12、 债券兑付日:2018 年 5 月 30 日

三、本次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5月25日下午15:00时交易时间结

束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浙证债”债券持有人。

四、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

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

“14浙证债” (122357) 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金和本期利息足

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

和本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

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五、关于本次兑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

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

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

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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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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