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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1-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6年期)2016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124197)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1-26

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

券(6年期)2016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由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2010年02月01日发行的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

中心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02月01日开

始支付2015年02月01日至2016年01月3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

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

债券(6年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0朝资01、124197。

3.发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4.发行总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模是10亿元,期限6年,

第三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发改财金[2010]129号文件批准发

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3.91%,

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

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100个基点,债券票面年利率为4.91%,在本

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

复利。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0年02月01日至

2016年01月31日。

9.付息日: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2月1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1.兑付日:2016年2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

券的兑付日为2013年2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大公国际”)

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为AAA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06月14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02月01日至2016年01月31

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91%。

3.债权登记日为: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

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01月27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

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2016年02月0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5.兑付停牌起始日:2016年01月28日

6.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02月01日

7.摘牌日:2016年02月01日

三、本息支付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兑付

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兑付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

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

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

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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