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01-28
2010 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企业债券 2014 年付息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亍 2010 年发行了 2010 年北
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将亍 2014 年 2 月 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开始支付 2013 年 2 月 1 日至 2014 年 1 月
31 日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
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二)债券名称:2010 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企业债券。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0 朝资 01(代码 124197)、 10 朝资 02
(代码 124198) 。
(四)发行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分为 6 年期(品种一)和 7 年
期(品种二)两个品种。 品种一的发行规模是 10 亿元,品种二的发
行规模是 15 亿元,发行规模共 25 亿元。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取固定利率形式,本计息期 6 年期
(品种一)的票面年利率为 4.91%,7 年期(品种二)的票面年利率
为 4.53%。本期债券品种一和品种二均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丌计复利,
逾期丌另计利息。
(六)计息期限:品种一的的计息期限自 2010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止;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
息期限自 2010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 月 31 日止。品种二的计息
期限自 2010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 月 31 日止;如投资者行使回
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0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 月 31 日止。
(七)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2 月 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3 年 2 月 1 日至 2014 年 1 月 31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丌另行计息。
(二)债权登记日为: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1 月 30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
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时间:
1、 集中付息:自 2014 年 2 月 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2、 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
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登
记公司”)开立甲、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持有人,由中央国债登记公
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 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持有人,由中
央国债登记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
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由结算代理人或债券销商将利息资金划付至
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 对亍二级托管的个人和机构持有人,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将利
息资金划付至其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债券承销
商将利息资金划付至该持有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 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
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
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帐户中,再由营业部向该投资
者付息。
2、 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
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
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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