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1-25
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
券(7年期)2016年付息公告
由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2010年02月01日发行的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
中心企业债券(7年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02
月01日开始支付2015年02月01日至2016年01月31日期间的利
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
债券(7年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0朝资02、124198。
3.发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4.发行总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模是15亿元,期限7年,
第5年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发改财金[2010]129号文件批准发
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4.53%,
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满5年时,发行人上调票
面利率0个基点,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为4.53%,在债
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0年02月1日至
2017年01月31日。
9.付息日: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2月1日(上述付息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02月01日。
12.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大公国际”)
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为AAA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06月14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02月01日至2016年01月31
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53%。
3.债权登记日为: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
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01月29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
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2016年02月0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
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
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
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
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
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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