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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3-0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召开“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3-05

银行间市场债券简称:13朝国资债 证券代码:1380142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简称:13朝国资 证券代码:124224

关于召开

“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

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按照2015年2月14日公告的 《关于召开“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

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 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

债券持有人会议拟于3月2日召开。 但由于未能有代表二分之一或以上

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表)出席, 本次持有人会议

未达到召开条件。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

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需要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

和地点再次通知债券持有人。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3年3月27日公开发行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企业债券,面值总额为16亿元,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

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并于2013年4月9日在银行间市

场,于2013年5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

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以及《北京市

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要

求,债权代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决定召开北京

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审议表决《关于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

业债券存续期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议案》 、《关于调整债券持有人

会议召开与表决方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2、召开时间:2015年3月20日上午9:30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辛2号迪阳大厦10层1002会议室

4、表决方式:记名投票

5、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10日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

债券存续期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议案》(见附件1)

2、审议《关于调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与表决方式的议案》(见

附件2)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10日登

记在册的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持有

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不能参加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

2、债券发行人

3、债券主承销商

4、债权代理人

5、发行人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6、其他发行人认为有必要出席的人员

四、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

1、登记办法:

(1)法人债券持有人代表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

托书、证券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

(2)自然人债券持有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代理

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

上述证件、证照、账户卡等材料均可使用复印件,但应当加盖法

人公章或由自然人本人签字。

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将上述材料通过专人递交或邮寄的方式送

达至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处。

2、登记方式:

以专人递交或者邮寄方式将相关证件、证明材料送达北京市朝阳

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办理登记。

3、登记时间:2015年3月10日-19日,工作时间9:00-17:00,以工

作人员收到专人递交材料或签收邮寄信函时间为准。

4、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5、联系方式:

(1)发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 号迪阳大厦10 层1006室

邮编:100027

联系人:王谭亮

联系电话:010-84537969

传真:010-84537853

(2)债权代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2层

邮编: 100038

联系人:谭海娇

联系电话:010-65676272

传真:010-65674739

五、表决程序和效力

(一)债券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期未偿付债券行使表决权,每

一发行单位的债券,有一表决权。

(二) 债券持有人有权委托一人或数人为债券持有人代表,该债

券持有人代表按照该债券持有人的委托,行使该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

有人会议上的债券持有人权利。

(三) 再次召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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