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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3-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3-16

2013 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

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由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发行的 2013 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

中心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开始支付

2017 年 3 月 27 日至 2018 年 3 月 26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

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3 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

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PR 朝国资/124224。

3.发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4.发行总规模和期限: 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 16 亿元,当前

余额 9.6 亿,期限 7 年,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

的第 3、 4、 5、 6、 7 年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的比例偿还债

券本金,即在 2016、2017、2018、2019、2020 年的兑付日分别偿付

债券发行总额的 20%,最后 5 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

分一起支付。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发改财金[2012]3937 号文件批准

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 5.25%,

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利息。

8.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3 年 3 月 27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26 日止。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3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

10.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

11.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3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2.信用级别: 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定,本期债

券最新信用等级为 AAA,发行人最新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PR 朝国资”的票面利率为 5.25%,每手“PR 朝国资”(面

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2.5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 年 3 月 26 日

2、本次付息日:2018 年 3 月 27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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