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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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前 言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句容福地
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之委托,按照
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之约定,指派闵建君律师、童
国军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总额不超过十五亿元人民币的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债券”或“本次债券”)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担保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
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
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
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合并简称“《通知》”)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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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律 师 声 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以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
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
法律意见。
二、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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