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23
1
2014年邳州市恒润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8年付息公告
2014 年邳州市恒润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
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开始支付 2017 年 12 月 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期间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 2014 年邳州市恒润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 PR 邳恒润
3.债券代码: 127055
4.发行人: 邳州市恒润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 人民币 12 亿元
6.债券期限和利率: 7 年期, 债券存续期第 3 至 7 年末每年按照债券发行总
额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到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票面利率
6.46%
7.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8.信用级别: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发布跟踪评级
报告, 维持本期债券 AA 的债项信用等级
二、 本次付息方案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 2017 年 12 月 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
2.票面利率: 年利率 6.46%
3.债权登记日: 2018 年 12 月 4 日。 截至该日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
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8 年 12 月 5 日
三、 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债券, 其本息兑付款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所开户的证券公
司的登记结算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券公司将本息兑付款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 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2
( 一)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文件
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
利息额的20%。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 ( 国税函〔 2003〕 612号) 规定,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 各付息网点未履行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
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 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 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 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 二)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 国税发[2009]3号) 、 《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
股息、 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等
相关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下简称“QFII”) 等非居民企
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向非
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 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
地税务部门缴纳。
( 三) 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 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 相关机构
1.发行人: 邳州市恒润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邳州市长安路行政中心 8 号楼
联系人: 郭良运
电话: 0516-69097785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