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16
2016 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
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由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发行人” )
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发行的 2016 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
中心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开始支付
2017 年 3 月 23 日至 2018 年 3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
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 2016 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
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6 朝国资、 127056。
3.发行人: 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4.发行总规模和期限: 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 19 亿元,期限
7 年, 附第 5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发改财金【 2015】 3142 号文件批
准发行。
6.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3.25%,在本期债券存续
期内前 5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发行人可选择
调整票面利率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
续期前 5 年票面利率加上/减去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
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22 日止。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
限自 2016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22 日止。
9.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3 年每年的 3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3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0.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
11.兑付日: 2023 年 3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
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3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未回售部分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 2023 年
3月 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
12.信用级别: 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
券信用等级为 AAA,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7 年 3 月 23 日至 2018 年 3 月 22 日,逾
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25%。
3. 债权登记日为: 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3 月 22 日。
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
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时间:
集中付息:自 2018 年 3 月 23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起的 20 个交易日。
常年付息: 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
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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