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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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郑州牟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2014 年郑州牟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 ) 将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开始支付 201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0 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 2014 年郑州牟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 14 牟中债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127057
4.发行人: 郑州牟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10 亿元
6.债券期限和利率: 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票面年利
率 7.48%
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3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8.信用级别: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发布跟踪评级报告, 评估本期债券 AA 的债项信用等级。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 201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0 日
2.利率:年利率 7.48%
3.债权登记日: 2016 年 12 月 9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
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6 年 12 月 12 日
三、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债券,其利
息款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
人所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
息款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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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
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 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
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
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
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相关机构
1. 发行人: 郑州牟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街 3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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