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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0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4年郑州牟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上交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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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郑州牟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2014 年郑州牟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 ) 将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开始支付 201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0 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 2014 年郑州牟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 14 牟中债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127057

4.发行人: 郑州牟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10 亿元

6.债券期限和利率: 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票面年利

率 7.48%

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3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8.信用级别: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发布跟踪评级报告, 评估本期债券 AA 的债项信用等级。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 201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0 日

2.利率:年利率 7.48%

3.债权登记日: 2016 年 12 月 9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

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6 年 12 月 12 日

三、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债券,其利

息款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

人所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

息款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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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

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 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

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

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

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相关机构

1. 发行人: 郑州牟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街 3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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