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7-11-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4年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上交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1-30

2014年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2014年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将于2017年12月11日支付自2016年12月9日至2017

年12月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

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 发行人: 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 债券名称: 2014年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

司债券

(三) 债券简称: 14遵义投

(四) 债券代码: 127060.SH

(五) 发行总额: 16亿元人民币

(六)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7年期债券, 同时附加本金提

前偿还条款, 即自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起, 逐年分别按照债券

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七)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 票面年利率

为6.45%。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

利息。

(八)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2015年2月9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一) 兑付兑息期间: 本期债券计息期间为2016年12月9日

至2017年12月8日期间。

(二) 利率: 6.45%。

(三)债权登记日: 2017年12月8日。 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

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

度利息。

(四)兑付兑息时间: 2017年12月11日(本次债券兑付兑息

日原定为2017年12月9日, 因2017年12月9日为休息日, 故兑付兑

息日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 。

三、 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 ,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 本公

司最迟在本计息期间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计息期间债券

的兑付、 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

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

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 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

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 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 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 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 等规定, 本期债券非

居民企业(包括QFII, RQFII) 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

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 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 本次兑付兑息相关机构

(一) 发行人: 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遵投大厦15楼财务部

联系人: 何小琴

联系电话: 0851-28478306

传真: 0851-28478319

邮政编码: 563000

(二) 主承销商: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1505



联系人: 许超

联系电话: 010-88576898

传真: 010-88576900

邮政编码: 100044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