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2-15
2014年山东省博兴县鑫达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5年付息公告
由山东省博兴县鑫达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
发行的2014年山东省博兴县鑫达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2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12月22日
至2015年12月2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
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4年山东省博兴县鑫达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 14博兴债(127062)。
3、发行人: 山东省博兴县鑫达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本期债券的本
金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分期兑付,第3年至第7年每年末
分别兑付本期债券本金的20%。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8.00%。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21
年12月21日。
9、付息日: 2015 年至2021 年的每年的12月22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债项信用级别: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
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4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1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8.00%。
3、债权登记日: 2015 年 12 月 21 日。
4、付息日: 2015 年 12 月 22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
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
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
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
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
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4
年山东省博兴县鑫达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
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 博兴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
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