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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4年山东省博兴县鑫达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12706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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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山东省博兴县鑫达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由山东省博兴县鑫达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

发行的2014年山东省博兴县鑫达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2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2月22日

至2016年12月2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

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山东省博兴县鑫达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博兴债(127062)。

3、发行人:山东省博兴县鑫达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本期债券的本金

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至第 7 年年末分别兑付本期债券本金的 20%。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4〕2720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8.0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16

年12月21日。

10、付息日: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2月22日 (遇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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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1 日,

逾期部分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8.0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12 月

21 日。截止债权登记日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6 年 12 月 22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

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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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4

年山东省博兴县鑫达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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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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