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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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山东省博兴县鑫达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由山东省博兴县鑫达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
发行的2014年山东省博兴县鑫达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2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2月22日
至2016年12月2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
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山东省博兴县鑫达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博兴债(127062)。
3、发行人:山东省博兴县鑫达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本期债券的本金
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至第 7 年年末分别兑付本期债券本金的 20%。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4〕2720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8.0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16
年12月21日。
10、付息日: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2月22日 (遇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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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1 日,
逾期部分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8.0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12 月
21 日。截止债权登记日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6 年 12 月 22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
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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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4
年山东省博兴县鑫达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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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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