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1-21
2015年毕节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由毕节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2015年1
月28日发行的2015年毕节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月28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6
年1月2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
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15年毕节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 15 毕建投, 127097。
3、 发行人: 毕节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4、 发行规模:人民币 16 亿元。
5、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 2014〕 2895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利率为 6.50%。
9、 计息期限: 2015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逾期不另
计利息。
10、 付息日: 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1月2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 。
11、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4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2、 信用评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
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5 年 1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
逾期部分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6.50%。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1 月
27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日: 2016 年 1 月 28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5
年毕节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
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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