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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6-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5年苏州市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上交所127236)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6-28

2015年苏州市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8年付息公告

由苏州市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发行的2015年苏州市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7月9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7月8日至2018年7月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5年苏州市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5吴江债”,代码127236。

3、发行人:苏州市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12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5】987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采用提前偿还本金方式,自债券发行后第3年起,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5.25%,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付息日: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7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7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0、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7月8日至2018年7月7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2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6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2018年7月9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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