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10
债券代码: 127256.SH 债券简称: 15 温铁 01
2015 年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可续期公司债券(品种一) 2020 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20 年 8 月 26 日
本息兑付日: 2020 年 8 月 27 日
债券摘牌日: 2020 年 8 月 27 日
2015 年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
司债券(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期间的最后
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
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5 年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品种一);
2、债券简称: 15 温铁 01;
3、债券代码: 127256.SH;
4、发行人: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8.00 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以每 5 个计息年度为一个周期。在
每 5 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续期选择权,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
种债券期限延长 5 年,或选择在该计息年度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
种债券;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00%,在债券存续的
第 1 个重定价周期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8
月 27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9 年 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7.00%,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 1,000.00 元,派发利息为
70.00 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 2020 年 8 月 26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和
剩余全部本金。
4、本息兑付日: 2020 年 8 月 27 日。
5、债券摘牌日: 2020 年 8 月 27 日。
三、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
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
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
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
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
债券本金及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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