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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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期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9 年付息及部分兑付公告
由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发行的 2016 年第一期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5 月 6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5 月 3 日至 2019 年
5 月 2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
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6 年第一期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 “16 太新 01”,代码“127432.SH”
3.发行人: 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 人民币 10 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发改企业债券【 2016】 92 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49%,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8 年 5 月 3 日至 2019 年 5 月 2 日
9.付息日: 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3 年每年的 5 月 3 日(上述付息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5 月 3 日至 2019 年 5 月 2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
利息。
2.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49%。
3.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30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
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8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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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付息/兑付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清算本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直接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付息路径变更,应将新的付息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
时通知付息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
率为利息额的 20%。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
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 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本次付息/兑付相关机构
1、发行人: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10 号无锡金融中心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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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蒋颖
联系电话: 0510-85608297
邮政编码: 214134
网址:无
2、主承销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联系人: 冉易
联系电话: 010-56839356
邮政编码: 10003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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