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审计报告
天衡审字( 2020) 00105 号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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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计 报 告
天衡审字( 2020) 00105 号
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新城集团)财务报表,包
括2017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7
年度、 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合并及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
太湖新城集团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
以及2017年度、 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 注册会计师对
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
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太湖新城集团,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
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太湖新城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 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
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
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太湖新城集团的持续经营能力,并运用持续经营假
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太湖新城集团、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太湖新城集团的财务报告过程。
四、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
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
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
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
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2019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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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一、公司基本情况
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原名无锡市太湖新城建设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 2007 年 3 月 8 日取得注册号
为 320211000012892《营业执照》。
公司原始注册资本为 3,000.00 万元,由无锡市房产管理局资产管理中心出资; 2007 年 7
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9.70 亿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亿元,其中: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资产管理中心出资 5.00 亿元,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2.00 亿元,无锡市建设
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2.00 亿元,无锡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1.00 亿元。 2007 年
11 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3.00 亿元,均由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2008 年 7 月公司原股东无锡市房产管理局资产管理中心将所持有公司 5.00 亿元的股权无
偿划转给无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08 年 8 月、 12 月无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
司累计增资 7.00 亿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20.00 亿元。
2009 年 5 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10.00 亿元,各股东同比例出资,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30.00
亿元。
2010 年度各股东先后三次同比例出资共计 60.00 亿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90.00 亿元。
2011 年度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20.00 亿元,各出资方同比例增资,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110.00 亿元。
2012 年 11 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20.00 亿元,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资,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130 亿元。
2013 年,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于 2 月和 6 月分两次将持有公司的 16.255
亿元的股权转让给无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6 月公司再次增加注册资本 26.26 亿元,由国
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156.26 亿元。
2014 年国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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