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 1-6 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曾用名“吉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吉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于2003年04月11日经吉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吉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的通知》(吉水县府字[2003]32号)批准组建。系吉水县人民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6,000.00万元人民币出资,该土地使用权业经江西省金庐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赣金评报字(2003)01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该出资业经吉安市华盛有限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吉华盛验(2003)09号验资报告。
2012年2月15日,吉水县人民政府吉水县府字[2012]5号批复:同意吉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更名为吉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吉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原有的经济性质由全民所有制更改为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由吉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全部作为吉水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改制后的吉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出资。变更注册资本后,股东是吉水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此次改制业经江西富兰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赣富兰评字[2012]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此次增资业经吉安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吉海诚验字[2012]第030号验资报告书验证。此次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公司根据2014年11月20日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万元,由吉水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人民币10,000.00万元缴纳,出资方式为货币。本次增资业经江西金庐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赣金庐陵验字[2014]第161号验资报告。本次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20,000.00万元。
2019年6月12日,吉水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决定将公司名称由吉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来德;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滨江南苑1号楼二楼(滨江中大道50号);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建设(含水利),土地开发与经营,保障房开发与建设;物业服务;建筑材料、工程机械设备销售;企业自有房屋租赁服务;旅游服务(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2024年1-6月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25户,详见本附注八“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本公司2024年1-6月合并范围比上年度减少3户。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2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及投资性房地产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持续经营
本公司不存在导致对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内的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因此,本财务报表系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及2024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
间。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二)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三)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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