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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07 17:36:57 股吧网页版
127893: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受托管理(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关于华晨集团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07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143017.SH H17 华汽 1
127859.SH/1880183.IB H18 华汽 1/18华汽债 01
127860.SH/1880184.IB H18 华汽 2/18华汽债 02
127893.SH/1880227.IB H18 华汽 3/18华汽债 03
152134.SH/1980085.IB H19 华汽 1/19华汽债 01
152218.SH/1980191.IB H19 华汽 2/19华汽债 02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
(仲裁)进展

的受托管理(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关于华晨集团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事宜)
发行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 39号

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号 1-9层

2024 年 6 月

声明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晨集团”)对外披露的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开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开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国开证券作为华晨集团发行的“H17华汽1”、“H18华汽1/18华汽债01”、
“H18华汽 2/18华汽债 02”、“H18华汽 3/18华汽债 03”、“H19华汽 1/19华
汽债 01”、“H19华汽2/19华汽债02”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华晨集团重大事项公告如下:
一、华晨集团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华晨集团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出具《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
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披露了华晨集团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事宜。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2年 8月 23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和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民事起诉状原告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告三为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被告四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原
告系争债券本金 60,000,000 元,利息 4,576,110 元(以 60,000,000 元为基数,按
照年利率 6.2%的标准,自 2020 年 9 月 18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
2021年 12月 10日),合计人民币 64,576,110元;2.判令四被告被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 480,000 元;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件全部诉讼费。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申请人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人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上述案件受理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号为(2022)辽 01 民初 1765号。

案件二:原告西藏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告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受理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2)辽 01 民初 1768 号。

华晨汽车集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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