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7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143017.SH H17 华汽 1
145860.SH H17 华汽 5
127859.SH/1880183.IB H18 华汽 1/18 华汽债 01
127860.SH/1880184.IB H18 华汽 2/18 华汽债 02
127893.SH/1880227.IB H18 华汽 3/18 华汽债 03
151123.SH H19 华晨 2
151236.SH H19 华晨 4
152134.SH/1980085.IB H19 华汽 1/19 华汽债 01
151408.SH H19 华晨 5
151595.SH H19 华晨 6
152218.SH/1980191.IB H19 华汽 2/19 华汽债 02
155651.SH H19 华集 1
163118.SH H20 华集 1
166202.SH H20 华晨 1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评级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或“公司”)委托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对华晨集团主体及其发行的 2018 年第二期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简称
“18 华汽债 03/18 华汽 03”)、2019 年第一期华晨汽车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9 华汽债 01/19 华汽 01”)、2019
年第二期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9 华汽
债 02/19 华汽 02”)、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H19 华集 1”)、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债券简称“H20 华集 1”)进行了初始评级及跟踪评级。2023年 6 月 8 日,东方金诚对华晨集团主体及相关债项进行了定期跟踪评级,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C,维持上述相关债项信用等级为 C,评级结果自评级报告日起至到期兑付日有效。
2020 年 11 月 20 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
阳中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华晨集团重整一案。2021 年 3月 3 日,沈阳中院裁定对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
式进行审理。2023 年 8 月 2 日,沈阳中院裁定批准《华晨汽车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重整程序。自沈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并已根据重整计划按期向债权人支付第一期和第二期清偿款。鉴于公司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解除与东方金诚的评级委托关系,东方金诚不再对公司继续进行相关信用评级工作。终止对华晨集团主体及
“H19 华集 1”、“H20 华集 1”、“18 华汽债 03/18 华汽 03”、
“19 华汽债 01/19 华汽 01”、“19 华汽债 02/19 华汽 02”的信
用评级。自本公告出具日起,上述评级将不再更新。
本次终止评级事宜,不会对公司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实际重整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严格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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