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01
声明及提示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已批准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备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四、主承销商声明
主承销商保证其已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
五、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次债券发行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次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声明及提示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21〕【186】号注册通知文件,本次债券的发行总额 3,000 亿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57 号),对企业投资者持有本次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本次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政府支持性质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11〕2482 号),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支持债券。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后,继续明确铁路建设债券为政府支持债券。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公司制改革有关事项的批复》(财建〔2019〕31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改制后名称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给予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支持政策和优惠政策继续适用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做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1
第二章 风险揭示 ...... 4
第三章 发行条款 ...... 9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 11
第五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 64
第六章 发行人财务情况...... 89
第七章 发行人信用情况...... 107
第八章 担保情况 ...... 111
第九章 税项 ...... 112
第十章 投资者保护机制...... 114
第十一章 债权代理人...... 123
第十二章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133
第十三章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45
第十四章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声明...... 151
第十五章 备查文件...... 159
释义
第一章 释义
在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或公司:指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总公司:指原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道部:指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本次债券: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21〕【186】号注册通知文件,发行总规模为 3,000 亿元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
各期债券:指本次债券项下,按照分期发行方式发行的每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次债券而制作的《2021 年度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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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