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22
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万州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渝法韵债专字[2023]第 10 号
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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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万州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渝法韵债专字[2023]第 10 号
致: 重庆万州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受重庆万州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见证重庆万州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以下合称“《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合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情况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岀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査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材料,并随其他材料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发行人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发行了规模 7.30 亿元“重庆万州经济技术开发
(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3 万开 01 发行规模为 7.30 亿元,用于置换已到期的公司债券本金。偿还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使用募集
序号 发行人 债券简称 发行日期 回售日期 发行余额
资金
1 万州经开 S19 万州 1 2019.12.27 2022.12.27 100,000.00 73,000.00
合计 100,000.00 73,000.00
现拟将募集资金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发行人 债券简称 发行日期 回售日期 发行余额 使用募集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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