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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9-15 09:30:14 股吧网页版
143311: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0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9-15

债券代码: 143311 债券简称: 17 义乌 01

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品种一)2020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0 年 9 月 21 日

 债券付息日:2020 年 9 月 22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开始支

付自 2019 年 9 月 22 日至 2020 年 9 月 21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

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17 义乌 01

3、债券代码:143311

4、发行人: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19.00 亿元

6、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

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本计息期的票面利率为 5.10%,本期债券采

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7 年 9 月

22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21 日,如第 3 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 2017 年 9 月 22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21 日止。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9 月 22 日(上

述付息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 年 9 月 22 日至 2020 年 9 月 21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5.1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1.00 元

(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0 年 9 月 21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0 年 9 月 22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

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

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

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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