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债监〔 2024〕 16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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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刘磊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刘 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
为本所公司债券发行人, 刘磊于 2023 年 1 月至 2024 年 1 月
担任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查明,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鹏博士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
司( Dr.peng Holding HongKong Limited) 发行了美元债券“鹏
博士 5.05%( 72DB.SG)”。 2023 年 2 月 13 日, 债券持有人
大会对该只债券进行债务重组, 但发行人迟至 2023 年 4 月
23 日才披露上述债务重组事项, 信息披露不及时。 前述事实由青岛证监局《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
7 号) 予以认定。
刘磊作为发行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
责, 未能保证发行人及时披露债务重组事项, 其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6 条、 第 3.1.1 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
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 第 2.7 条等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 第 1.8 条、 第 6.2 条、 第 6.4 条等相关规定, 我中心做
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刘磊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
则, 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 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中心
2024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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