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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17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67 号

─────────────── 关于对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金定胜,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一、违规事实情况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晟集团或发行人)于
2018 年起先后发行 18 福晟 02、19 福晟 01、20 福晟 01 等多只
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转让规则》)等相关规
定,福晟集团作为债券发行人应当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
2021 年中期报告,但其未能按时披露,且至今仍未完成披露。
另经查明,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最近 12 个月内曾因未按时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被本所予以通报批评,但发行人未能及时对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进行整改,并再次发生同类型违规情形,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分情形。同时,发行人未按规定确定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以下简称《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视为由法定代表人金定胜(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担任。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中期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福晟集团未能按时披露 2021 年中期报告,严重影响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公司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同时,福晟集团最近12 个月内已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违规行为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但其未及时整改并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违规情节严重。福晟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司信用
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上市规则》第
1.6 条、第 3.1.1 条、第 3.2.1 条、第 3.2.2 条,《挂牌转让规
则》第 1.6 条、第 3.2.1 条、第 3.2.2 条和《公司债券持续信息
披露指引》第 3.1.1 条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金定胜作为发行人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直接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吸取前次违规教训并积极督促发行人就未能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行为进行及时整改,导致发行人连续发生同类违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未能按时披露中期报告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金定胜的相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规则》第 1.7 条、第 3.1.1条,《挂牌转让规则》第 1.7 条和《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7 条等相关规定。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金定胜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挂牌转让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金定胜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福建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所有关决定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挂牌转让规则》等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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