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5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143017.SH H17 华汽 1
127859.SH/1880183.IB H18 华汽 1/18华汽债 01
127860.SH/1880184.IB H18 华汽 2/18华汽债 02
127893.SH/1880227.IB H18 华汽 3/18华汽债 03
152134.SH/1980085.IB H19 华汽 1/19华汽债 01
152218.SH/1980191.IB H19 华汽 2/19华汽债 02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
(仲裁)进展
的受托管理(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关于华晨集团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事宜)
发行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 39号
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号 1-9层
2024 年 9 月
声明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晨集团”)对外披露的文件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开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开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国开证券作为华晨集团发行的“H17华汽1”、“H18华汽1/18华汽债01”、
“H18华汽 2/18华汽债 02”、“H18华汽 3/18华汽债 03”、“H19华汽 1/19华
汽债 01”、“H19华汽2/19华汽债02”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华晨集团重大事项公告如下:
一、华晨集团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华晨集团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出具《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
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披露了华晨集团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事宜。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受理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3)辽 01民初 1811号。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4年 3月 14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债券投资损失 56,503,156.22 元;2.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30 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2023)辽 01民初 1811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国开证券将继续跟进华晨集团的各类重大事项,密切关注华晨集团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相关事宜以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的进展,与华晨集团及管理人积极沟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债权保障措施,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国开证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权代理/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国开证券将持续督导发行人按照规则进行披露,提醒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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