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7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143017.SH H17 华汽 1
127859.SH/1880183.IB H18 华汽 1/18华汽债 01
127860.SH/1880184.IB H18 华汽 2/18华汽债 02
127893.SH/1880227.IB H18 华汽 3/18华汽债 03
152134.SH/1980085.IB H19 华汽 1/19华汽债 01
152218.SH/1980191.IB H19 华汽 2/19华汽债 02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
(仲裁)进展
的受托管理(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关于华晨集团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事宜)
发行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 39号
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号 1-9层
2024 年 6 月
声明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晨集团”)对外披露的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开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开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国开证券作为华晨集团发行的“H17华汽1”、“H18华汽1/18华汽债01”、
“H18华汽 2/18华汽债 02”、“H18华汽 3/18华汽债 03”、“H19华汽 1/19华
汽债 01”、“H19华汽2/19华汽债02”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华晨集团重大事项公告如下:
一、华晨集团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华晨集团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出具《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
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披露了华晨集团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事宜。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2年 8月 23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和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民事起诉状原告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告三为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被告四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原
告系争债券本金 60,000,000 元,利息 4,576,110 元(以 60,000,000 元为基数,按
照年利率 6.2%的标准,自 2020 年 9 月 18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
2021年 12月 10日),合计人民币 64,576,110元;2.判令四被告被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 480,000 元;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件全部诉讼费。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申请人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人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上述案件受理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号为(2022)辽 01 民初 1765号。
案件二:原告西藏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告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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